《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解讀

原《黨紀處分條例》是在1997年《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03年12月頒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爲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二是紀法不分,近半數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複,将适用于全體公民的法律規範作爲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标準,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内容納入條例。基于以上情況,亟須對《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這兩項關聯度更高的法規先行修訂。通過修訂,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全黨樹起來,切實喚醒廣大黨員幹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條例修訂中共删除了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條款,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爲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條例修訂可總結爲“一增”、“一減”“一整合”。
      “一增”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衆利益、漠視群衆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衆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一減”即删除了原條例中79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條款如何追究黨員違法甚至犯罪行爲的黨紀責任,《黨紀處分條例》區别五種不同情況,用專門條款分别作出了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
       一是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爲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二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爲,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三是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爲,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爲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四是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以及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五是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别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一整合”即将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爲整合修訂爲6類,分爲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爲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