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章程》

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産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标是實現共産主義。

《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修訂解讀

原《廉政準則》是在1997年《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10年1月頒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适用對象過窄,僅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規範,未能涵蓋8700多萬全體黨員。二是缺少正面倡導,其中“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爲“負面清單”,許多條款與修訂前《黨紀處分條例》和國家法律重複。三是“廉潔”主題不夠突出,有一些内容與廉潔主題無直接關聯。

《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

中國共産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堅定共産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爲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解讀

原《黨紀處分條例》是在1997年《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03年12月頒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對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爲缺乏必要和嚴肅的責任追究。二是紀法不分,近半數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複,将适用于全體公民的法律規範作爲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标準,降低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黨的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内容納入條例。基于以上情況,亟須對《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這兩項關聯度更高的法規先行修訂。通過修訂,真正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在全黨樹起來,切實喚醒廣大黨員幹部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

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實施意見

爲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黨的群團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中發〔2015〕4号)精神,充分發揮群團組織在服務“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