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廉政準則》是在1997年《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2010年1月頒布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适用對象過窄,僅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規範,未能涵蓋8700多萬全體黨員。二是缺少正面倡導,其中“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爲“負面清單”,許多條款與修訂前《黨紀處分條例》和國家法律重複。三是“廉潔”主題不夠突出,有一些内容與廉潔主題無直接關聯。
修訂後的《廉潔自律準則》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針對現階段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要求和規範,展現共産黨人高尚道德追求,體現古今中外道德規範從高不從低的共性要求。
一是緊扣“廉潔自律”,去除與其無直接關系的條文。
二是堅持正面倡導,将“8個禁止”“52個不準”有關“負面清單”内容移入同步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
三是面向全體黨員,将适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幹部擴大到全體黨員,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
四是突出“關鍵少數”,抓住黨員領導幹部這個重點,提出比普通黨員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簡,努力做到簡潔、好懂、易記。修訂後的《廉潔自律準則》,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廉潔自律規範,是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